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原告名哲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台財訴字第○九○○○三七七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而誤列財政部為被告。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