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大陸商永農生物科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克孟 被告 劉家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1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