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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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參組及殘渣袋參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另補充「被告雖於警偵訊時供稱係 林華偉 販賣毒品云云。惟查,承辦員警並未因其陳述而查獲林華偉涉嫌販賣毒品罪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在此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又於民國106年、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最近一次為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3組及殘渣袋3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801號被告陳世揚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1月30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4年9月12日以93年度台審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5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04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7月19日2時19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18日23時2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號2樓其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9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6.15公克)、電子磅秤2臺、分裝匙2支、中型分裝袋86個、小型分裝袋60個、行動電話門號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組及殘渣袋3個,及於107年7月19日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其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0公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2組(被告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6725號案件提起公訴,扣案毒品等物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經採其尿液送驗,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世揚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3組及殘渣袋3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檢察官程彥凱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1496 號判決(108.05.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上 字第 782 號(108.09.18)[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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