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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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