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 黃金福 相對人 王添運
王添晁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添運、王添晁間遷讓房屋等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雖以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民事判決所附附圖繪製錯誤,故主文命相對人遷讓之房屋記載地號、面積錯誤云云,請求更正原判決,惟查上開判決附圖製作乃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會同兩造赴現場履勘,由原告即聲請人當場指出測量範圍繪製,且經本院於訴訟審理中提示予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兩造閱覽,兩造均未對附圖表示有何錯誤、誤載情形,繼而本件訴訟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聲請人亦未對該附圖記載建物坐落位置、面積提出異議,足見本院上開民事判決所附附圖、判決主文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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