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告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羅紀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五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五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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