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李連晟 被告 郭文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9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