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周再福 訴訟代理人 周文樵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 劉秋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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