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3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許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