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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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素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素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附匯款申請書匯款①新臺幣壹萬元部分之匯款人姓名為 王曉雲 、②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之匯款人為 郭曜榮 ,請釋明就此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證明、委任狀等)。
二、匯款共計新臺幣伍拾萬元予 吳金堂 部分,何以債務人鄭素昭必須負清償之責?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併列吳金堂為債務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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