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27號聲請人楊 賴玉春 相對人 蕭欽鋒 相對人 蕭憲聰 相對人 林芳年 相對人 蕭全佑 相對人 蕭尊仁 相對人蕭 楊琇月 相對人 蕭錦鍠 相對人 蕭錫滄 相對人 蕭天恩 相對人 蕭錫清 相對人 蕭錫寬 相對人 蕭益男 相對人 蕭泮桐 相對人林 蕭純華 相對人 蕭純恭 相對人 蕭純富 相對人 蕭李媛 相對人 蕭美慧 相對人 蕭怡君 相對人 蕭筱萍 相對人 曾偉豪 相對人 蕭玲香 相對人 蕭玲蘭 相對人 蕭玲梅 相對人 張育凡 相對人 黃憶慈 相對人 黃俊民 相對人 柯全福 相對人 吳錫鎮 相對人 蕭榳桐 相對人 蕭良昌 相對人 蕭惠美 相對人 蕭進和 相對人 蕭彩香 相對人 蕭肇松 相對人 蕭岳朋 (即 蕭明男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洪女惠 相對人 陳琦謹 相對人 陳建銘 相對人 蕭献堂 相對人 蕭振宏 相對人陳 蕭阿麗 相對人 楊洪謹 相對人 洪靖雄 相對人 洪文欽 相對人 陳杉泰 相對人 陳建誠 相對人 莊蕙慈 相對人 莊繡慈 相對人 莊喻云 相對人 莊然欽 相對人 陳玉螺 相對人 吳亦香 相對人 洪慈敏 相對人 洪國展 相對人 顏明嘉 相對人 顏滿 相對人 郭顏剩 相對人 蕭連 愛美 相對人 蕭斯英 相對人 蕭斯聰 相對人 蕭斯鎮 相對人 蕭秀 真相對人 劉淑瓊 相對人 劉淑霞 相對人 劉淑慧 相對人 劉欣珍 相對人 劉欣福 相對人 劉承倫 相對人 劉哲源 相對人 劉祐嘉 相對人 顏鳳 相對人 顏聖致 相對人 洪國書 相對人 蕭東壁 (即 蕭輔源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蕭廷吉 相對人 游佳諭 (即 詹博文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3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復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依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一審裁判費│33175││├──┼────────┼───────┼──────┤│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500││││分區證明費│││├──┼────────┼───────┼──────┤│3│登報費│4670││├──┼────────┼───────┼──────┤│4│共有物分割方案│3000││├──┼────────┼───────┼──────┤│5│繼承系統表│3000││├──┼────────┼───────┼──────┤│6│複丈費│19200││├──┼────────┼───────┼──────┤│7│影印費│9893││├──┼────────┼───────┼──────┤│8│拷貝光碟費│100│剔除││││││├──┼────────┼───────┼──────┤│9│戶籍謄本規費│6185││├──┼────────┼───────┼──────┤│10│地政謄本規費│1160││├──┼────────┼───────┼──────┤│11│郵資│4689││├──┼────────┼───────┼──────┤│11│呈交法院相片沖洗│245││││費用│││├──┼────────┼───────┼──────┤│12│勘驗現場噴漆費用│55│││││││├──┼────────┼───────┼──────┤│13│文件打字│400│剔除│├──┼────────┼───────┼──────┤│17│釘書針剪刀等文具│424│剔除│││費│││├──┴────────┴───────┴──────┤│說明:││1.光碟費100元、文字打字400元、釘書針剪刀等文具費││424元部分,並非訴訟上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費││用,應予剔除。││2.剔除部分不列入計算,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85772元。│└──────────────────────────┘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訟費用額(新/│││││元)(小數點│││││四捨五入)│├──┼───────┼─────────┼─────────┤│1│楊賴玉春│5.64│-----│├──┼───────┼─────────┼─────────┤│2│ 蕭再成 之繼承│連帶負擔8.33│7145│││人(參備註1)│││├──┼───────┼─────────┼─────────┤│3│蕭廷吉│4.17│3577│├──┼───────┼─────────┼─────────┤│4│蕭東壁│4.17│3577│├──┼───────┼─────────┼─────────┤│5│蕭錦鍠│1.04│892│├──┼───────┼─────────┼─────────┤│6│蕭錫滄│1.04│892│├──┼───────┼─────────┼─────────┤│7│蕭錫清│4.17│3577│├──┼───────┼─────────┼─────────┤│8│蕭錫寬│4.17│3577│├──┼───────┼─────────┼─────────┤│9│蕭欽鋒│4.17│3577│├──┼───────┼─────────┼─────────┤│10│蕭益男│5.56│4769│├──┼───────┼─────────┼─────────┤│11│ 蕭泮同 │2.78│2384│├──┼───────┼─────────┼─────────┤│12│林蕭純華│2.78│2384│├──┼───────┼─────────┼─────────┤│13│蕭純恭│2.78│2384│├──┼───────┼─────────┼─────────┤│14│蕭純富│2.78│2384│├──┼───────┼─────────┼─────────┤│15│柯全福│1.2│1029│├──┼───────┼─────────┼─────────┤│16│吳錫鎮│1.2│1029│├──┼───────┼─────────┼─────────┤│17│蕭李媛│0.08│69│├──┼───────┼─────────┼─────────┤│18│蕭美慧│0.08│69│├──┼───────┼─────────┼─────────┤│19│蕭怡君│0.08│69│├──┼───────┼─────────┼─────────┤│20│蕭筱萍│0.08│69│├──┼───────┼─────────┼─────────┤│21│曾偉豪│0.35│300│├──┼───────┼─────────┼─────────┤│22│蕭玲香│0.35│300│├──┼───────┼─────────┼─────────┤│23│蕭玲蘭│0.83│712│├──┼───────┼─────────┼─────────┤│24│蕭玲梅│0.42│360│├──┼───────┼─────────┼─────────┤│25│張育凡│0.09│77│├──┼───────┼─────────┼─────────┤│26│蕭天恩│33.33│28588│├──┼───────┼─────────┼─────────┤│27│蕭憲聰│0.35│300│├──┼───────┼─────────┼─────────┤│28│林芳年│0.35│300│├──┼───────┼─────────┼─────────┤│29│黃憶慈│0.17│146│├──┼───────┼─────────┼─────────┤│30│黃俊民│0.17│146│├──┼───────┼─────────┼─────────┤│31│蕭全佑│0.49│420│├──┼───────┼─────────┼─────────┤│32│蕭尊仁│0.49│420│├──┼───────┼─────────┼─────────┤│33│蕭楊琇月│0.06│51│├──┼───────┼─────────┼─────────┤│34│ 蕭子榮 之繼承│連帶負擔5.94│5095│││人(參備註二)│││├──┼───────┼─────────┼─────────┤│35│游佳諭│0.31│266│├──┴───────┴─────────┴─────────┤│備註:││1.蕭再成之繼承人:蕭惠美、蕭進和、蕭彩香、蕭肇松、蕭明男、││洪女惠、陳建銘、蕭献堂、蕭振宏、陳蕭阿麗、楊洪謹、洪文欽││、洪靖雄、陳杉泰、陳琦謹、陳建誠、莊蕙慈、莊繡慈、莊喻云││、莊然欽、陳玉螺、蕭斯英、蕭斯聰、蕭斯鎮、 蕭連愛美 、蕭秀││真、吳亦香、洪慈敏、洪國展、顏明嘉、顏滿、郭顏剩、劉淑瓊││、劉淑霞、劉淑慧、劉欣珍、劉欣福、劉哲源、劉祐嘉、劉承倫││、顏鳳、顏聖致、洪國書。││2.蕭子榮之繼承人:蕭榳桐、蕭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