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鄒德龍 債務人 穆豪夫 即 穆惠民 之繼承人債務人 穆亦純 即穆惠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穆豪夫、穆亦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穆惠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鄒德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