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陳玉梅 債務人 林家浩
一、債務人陳玉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以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玉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家浩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