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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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14號抗告人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本院98年度勞執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臺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乙○○前聲請對抗告人以98年度勞執字第1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茲因於法未合,駁回其聲請,此於抗告人並無不利,依上開說明,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其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楊千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