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李翠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曾惠偵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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