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游淑眞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標
李宜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鄭凱鴻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