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原告 李翠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曾惠偵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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