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51號上訴人高普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瑞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陳毓芬 律師被上訴人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