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