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謝福來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法定代理人 劉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溝渠除去,依原告具狀陳報遭被告占用之現況略圖記載,被告占用面積約為1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計算式:15㎡×公告土地現值62,000元/㎡=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