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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