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維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維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月21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51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自99年間起復因持有、施用及販賣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7月2日上午某時許,在基隆市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7月5日晚間19時45分許,黃維論因另案遭發布通緝,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為警逮捕,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以前,即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警員自承上情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㈠被告黃維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4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1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乃於103年7月24日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此之前,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掌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有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而被告早於103年7月5日經警詢問時,即自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不諱,此業據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見偵查卷第6頁反面),是以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再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
度易字第2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駁回上訴,於101年5月31日判決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及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固均已於101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惟被告另於99年10月間至100年1月間犯販賣、施用及持有毒品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下稱丙案),復於100年9月間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0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丁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在卷可考。丙案乃被告在甲案判決確定以前所為,日後若丙案經判決有罪確定,而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其定應執行刑,即可與甲案合併處罰,且一經定刑,僅能將甲案已執行之日數自應執行刑中扣除而已,不能逕認甲案業已執行完畢。至於乙案及丁案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被告現正在監執行,刑期至110年10月4日始行屆滿之事實,復據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綦詳,是以乙案亦尚未執行完畢。從而,為被告之利益考量,本案犯行以不論累犯為宜,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云云,容有未洽。
㈢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
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均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