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表人 李春政

送達地址:高雄林園○○○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家豪 間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一部分,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

三、起訴狀所附證物1之志願書、說明書影本,於「一、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之上方均為空白,請提出內容完整、清晰可辨識之志願書、說明書影本。

四、起訴狀證物名稱欄雖記載證物2賠償協議書影本,惟並未檢附,請提出內容完整、清晰可辨識之賠償協議書影本。

五、另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繕本所附證物除原起訴狀證物(即志願書影本)外,請一併檢附上開三及四之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