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8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美淑
林妤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11、3495、5428、6556、6689、7087、8945、9563、10128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5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750號),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與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 盧秀瑤 」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盧秀瑤」向甲○○稱其公司因支持投注事業,須租用競猜帳戶供眾多會員使用,每出租1個帳戶予其公司者,每期5日可領新臺幣(下同)5,000元,月領30,000元,報酬依出租帳戶之個數倍增,甲○○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同意出租帳戶,「盧秀瑤」乃請甲○○繼續與LINE暱稱「 李欣庭 」之人洽談相關事宜,甲○○依「李欣庭」之指示,先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均更改為「135135」(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再於110年12月3日14時56分許、同年12月6日17時33分許,分2次前往統一便利商店,操作IBON機臺,輸入「李欣庭」提供之代號而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嗣有詐欺集團取得甲○○所寄出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甲○○提供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詳如附表三所載),款項匯入後,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庚○○於110年12月初某日,在臉書看到收購帳戶訊息,與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 紀旻慧 」之人以LINE聯繫後,庚○○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同意提供其帳戶,庚○○先依「紀旻慧」之指示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更改後,再於110年12月7日,在彰化縣鹿港鎮某統一便利商店,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資料。嗣有詐欺集團取得庚○○所寄出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庚○○提供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詳如附表四所載),款項匯入後,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⒉證人 郭麗姿 於警詢時之證言(偵6556號卷第49至51頁)。
⒊被告甲○○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沙鹿分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田寮郵局(下稱清水田寮郵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311號卷第91至95頁、第177至185頁、第195至211頁、第231至241頁、偵5428號卷第97至101頁、偵17588號卷第29至37頁、偵1574號卷第31至103頁)。
⒋證人郭麗姿之台中商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311號卷第223至229頁、偵6556號卷第57至61頁)。
⒌被告甲○○與「盧秀瑤」、「李欣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租借合約、交貨便收據、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存摺及金融卡照片(偵3311號卷第105至125頁、本院卷第93至147頁)。
⒍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己○○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通話紀錄(偵3311號卷第35至43頁、第51至87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癸○○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及提款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95號卷第147至167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428號卷第59至69頁)。
⒐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言、被害人丙○○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428號卷第71至83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壬○○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556號卷第75至78頁、第83至109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寅○○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556號卷第111至113頁、第119頁、第123至131頁)。
⒓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丁○○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11146號卷第27至30頁、第33至34頁、第37至43頁、第61至64頁)。
⒔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丑○○提供之通話紀錄、交易明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17588號卷第17至21頁、第39至55頁)。
⒕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戊○○提供之匯款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紀錄表(偵20534號卷第23至72頁)。
⒖證人即告訴人 吳健豪 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健豪提出之通話紀錄、轉帳紀錄(偵1574號卷第111至141頁)。
⒗證人即告訴人 陳韋豪 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574號卷第143至146頁、第149至169頁)。
⒘證人即告訴人 陳威志 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威志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574號卷第171至177頁、第181至187頁)。
⒙證人即告訴人 王錦堯 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錦堯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偵1574號卷第205至212頁、第215至231頁)。
⒚證人即被害人 黃詩茜 於警詢時之證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黃詩茜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574號卷第191至195頁)。
⒛證人即告訴人 徐靖堯 於警詢時之證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徐靖堯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網路購物紀錄(偵1574號卷第235至245頁、第249至257頁、第279至287頁)。
證人即告訴人 姜宥宜 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姜宥宜提供之存摺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29750號卷第55至58頁、第61至83頁)。
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⒉被告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495號卷第171至179頁、第183至186頁、偵6689號卷第37至41頁)。
⒊被告庚○○與「紀旻慧」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偵6689號卷第33至36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乙○○提供之手機轉帳訊息、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3495號卷第89至105頁、第109至141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癸○○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及提款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95號卷第147至167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辛○○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689號卷第53至81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言、告訴人子○○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購買點數卡單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警卷第59至61頁、第65至70頁、第73至75頁、第79至85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甲○○、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甲○○於110年12月3日14時56分許、同年12月5日17時31分許,雖有分2次寄出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之行為,但其2次寄出帳戶資料之時間相近,且由卷附被告甲○○與「李欣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甲○○原本就表示要出租多個帳戶,僅係分次寄出而已,堪認被告甲○○2次寄出帳戶所為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甲○○以一接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三所示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庚○○以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四所示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甲○○、庚○○均係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皆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甲○○、庚○○於準備程序時均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89頁、第193頁筆錄),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各遞減輕其刑。
㈤由卷附被告甲○○與「李欣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被告甲○○所拍攝之存摺、提款卡照片可知,被告甲○○依「李欣庭」指示寄出之帳戶資料包含附表一編號6臺灣銀行及附表一編號7安泰銀行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且被告甲○○第2次寄出帳戶的時間應為110年12月6日17時33分許(見本院卷第121、251頁寄件收據照片),起訴書未認定被告甲○○尚有提供上開2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並認被告甲○○第2次寄出帳戶時間為110年12月5日17時31分許,容有未洽。又本件主要是依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認定附表三、四各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及金額,且所認定被害人匯款之金額均不包含匯款轉帳手續費,而與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記載被害人 李秉佑 、告訴人癸○○、辛○○、徐靖堯、姜宥宜之匯款時間,及告訴人癸○○、卯○○、壬○○、丁○○、吳健豪之匯款金額,略有不同;又依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告庚○○之兆豐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知,告訴人癸○○於110年12月9日22時33分許,所匯款之29,988元(起訴書誤載金額為29,989元)是匯至被告庚○○之兆豐銀行帳戶,起訴書認該筆款項是匯至被告甲○○之第一銀行帳戶,亦有未合,均附此敘明。
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74號移送併辦部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750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0至16部分,雖均未據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之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庚○○分別提供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被告甲○○並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多位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上損害,因自身經濟狀不佳,犯後無法賠償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庚○○則係使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上損害,被告庚○○犯後雖表示有意賠償,然經本院安排調解,於調解期日卻未到場(見本院卷第231至233頁民事調解回報單、刑事報到明細),再酌以被告甲○○、庚○○就詐欺取財部分均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及其等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被告甲○○智識程度為大學夜間部畢業、從事電子工廠夜班作業員、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前夫照顧但被告甲○○需負擔扶養費用之家庭狀況;被告庚○○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在工地上班、已婚、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其等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庚○○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194頁筆錄),惟審酌被告庚○○未能賠償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損害,故認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
㈨被告甲○○、庚○○均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本院卷第90頁、第193頁被告筆錄),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甲○○、庚○○獲有犯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芬芳、蕭擁溱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甲○○提供之帳戶)
編號
戶名
提供之帳戶資料
1
甲○○
第一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2
甲○○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3
甲○○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4
甲○○
清水田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5
甲○○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6
甲○○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7
甲○○
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8
郭麗姿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9
郭麗姿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附表二:(庚○○提供之帳戶)
編號
戶名
提供之帳戶資料
1
庚○○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2
庚○○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附表三:(甲○○提供帳戶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1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7日自稱「誠品書店」電商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己○○佯稱:多次購買書本之設定錯誤,為解除此類錯誤,需使用ATM轉帳,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7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許)、18時12分許,各匯款29,789元、12,985元至甲○○第一銀行帳戶
2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9時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打電話向癸○○佯稱:其有一筆訂單,因系統錯誤,如不取消會每月固定扣款990元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中華郵政人員打電話要求癸○○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0時57許,存款16,000元至甲○○國泰世華帳戶
3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7時46分許,打電話向卯○○佯稱:在網路購物時,被網站設定為高級會員,要幫忙解除高級會員,需要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在網路銀行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1分、7分許,各匯款49,010元、12,101元至甲○○台中商銀帳戶
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20時38分許,自稱路跑協會人員打電話向丙○○佯稱:因路跑協會系統有更新,導致將預扣20次路跑費用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要求丙○○操作E動郵局APP,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1時17分許,匯款17,123元至甲○○清水田寮郵局帳戶
5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21時許,打電話向壬○○佯稱:今年在臉書網購平臺訂購的產品,個人訂單被改成批發商訂單,要去銀行更改訂單才不會自動扣款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壬○○佯稱:需要照著操作才能把訂單錯誤改正云云,並要壬○○依指示操作手機網路銀行,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①於110年12月9日21時18分、21分許、翌日0時8分、10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49,981元、49,983元、6,301元至郭麗姿彰化銀行帳戶
②於110年12月9日21時49分、22時5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10,915元至郭麗姿台中商銀帳戶
6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20時47分許,自稱「裕富數位融資公司」業務,打電話向寅○○佯稱:因查到寅○○名下多出一筆20萬元之借款,為證明沒有實際借貸紀錄,要轉定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入指定帳戶。
於110年12月9日21時20分、24分許,分別匯款49,936元、49,936元至郭麗姿台中商銀帳戶
7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9時16分許,自稱路跑協會人員打電話向丁○○佯稱:因系統錯誤設定成團體報名,需更改為個人報名,如不更改,銀行會扣20倍團體報名費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打電話要求丁○○依指示操作,致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①於110年12月9日20時36分許,匯款49,989元至甲○○清水田寮郵局帳戶
②於110年12月9日21時9分許,匯款29,989元至甲○○中國信託帳戶
8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7時20分許,自稱蝦皮賣家打電話向丑○○佯稱:因其客戶資料建檔錯誤,要幫忙聯繫網路銀行取消建檔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要求丑○○前往網路銀行設定,否則會繼續扣款,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0時42分許,匯款11,234元至甲○○國泰世華帳戶
9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7時16分許,自稱路跑協會人員打電話向戊○○佯稱:因系統作業疏失,將其設定為團體賽,導致信用卡已被扣款12,000元,後續會有銀行客服人員幫忙處理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人員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要戊○○依指示操作,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0時25分許,匯款8,900元至甲○○清水田寮郵局帳戶
10
吳健豪
詐欺集圑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7時26分許,自稱「東森購物台」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吳健豪佯稱:其7月份於東森購物平台的交易遭平台設定為團購會員,會重複扣款,稍後會有永豐銀行的客服人員來電告知誤設會員的解除方式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打電話要吳健豪操作以解除錯誤設定,致吳健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20分、21分、41分、49分許,分別匯款49,987元、49,988(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9,987元)、29,987元、19,985元至甲○○臺灣銀行帳戶
11
陳韋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8時7分許,自稱「暴力熊網購」客服人員,打電話向陳韋豪佯稱:平台的會員設定錯誤,並詢問是否要加入會員云云,致陳韋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27分許,匯款17,123元至甲○○第一銀行帳戶
12
陳威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20時36分許,自稱「台北馬拉松」會計部人員,打電話向陳威志佯稱:因操作失誤訂了10張票,要陳威志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會有郵局人員協助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郵局人員打電話指示陳威志操作ATM,致陳威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1時2分許,匯款14,014元至甲○○清水田寮郵局帳戶
13
王錦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20時32分許,自稱「中華路跑協會」人員,打電話向王錦堯佯稱:所報名之路跑活動,因會計輸錯多報名10筆,要聽中華郵政客服操作,做退款取消的動作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中華郵政人員,打電話要王錦堯操作ATM,致王錦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1時19分許,匯款29,989元至甲○○中國信託帳戶
14
黃詩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16時5分許,自稱「誠品書局」的客服人員,打電話向黃詩茜佯稱:於誠品網路書店的訂單,因客服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彰化銀行的客服人員,打電話要黃詩茜操作ATM取消重複扣款,致黃詩茜陷於錯誤,委託其母親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18分許,匯款29,991元至甲○○第一銀行帳戶
15
徐靖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自稱「誠品書局」服務人員,打電話向徐靖堯佯稱:因工作人員的疏失,將購物訂單誤設為批發商,有12筆交易必須取消,會有中國信託銀行的人員來幫忙處理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中國信託銀行的客服人員打電話要徐靖堯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設定,致徐靖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6時55分、16時58分許,分別匯款49,988元、49,989元至甲○○安泰銀行帳戶
16
姜宥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8日17時20分許,自稱「德國施巴」客服中心人員,打電話向姜宥宜佯稱:因被重複扣款5筆,會將重複扣款資料告知玉山銀行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姜宥宜表示會協助解除扣款,致姜宥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18時49分、18時52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2,240元至甲○○國泰世華帳戶
附表四:(庚○○提供帳戶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18時5分許,自稱係宅急便管理員,打電話向乙○○佯稱:貨物亂掉,造成作業疏失,要升級成購物網站的高級會員,不升級就會被扣款12,000元,如果不想升級,會聯絡郵政人員避免被扣款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台北中華郵政客服打電話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乙○○佯稱:係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轉出款項,為解決問題要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款項匯出。
①於110年12月9日20時4分、8分許,各匯款19,985元、9,985元至庚○○兆豐銀行帳戶
②於110年12月9日21時23分許,匯款10,185元至庚○○中國信託帳戶
2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9時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打電話向癸○○佯稱:其有一筆訂單,因系統錯誤,如不取消會每月固定扣款990元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中華郵政人員打電話要求癸○○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於110年12月9日20時33分許,匯款29,988元至庚○○兆豐銀行帳戶
3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9時許,自稱臉書的客服人員,打電話向辛○○佯稱:因電腦系統更新,致辛○○從一般會員晉升成高階會員,每月會費需繳會費12,000元,如其不需要升級,會有銀行人員來做取消的動作云云。嗣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玉山銀行客服打電話要辛○○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0時29分、39分、48分、56分許,各匯款29,985元、30,000元、29,985元、16,985元至庚○○中國信託帳戶
4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6時4分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子○○佯稱:因新進員工誤將其設定為白金會員,先前買書訂單可能會扣到帳戶的錢,要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將款項匯出。
於110年12月9日20時14分許,匯款49,996元至庚○○兆豐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