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31號聲請人 王偉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玉枝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蔡玉枝簽發之本票2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並未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101年11月28日二度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之事實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上開通知函已分別於101年9月18日、101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