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賴允慶
相對人 曹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位於臺中市后里區,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