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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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八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瑞發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四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鄭傑夫法官吳謀焰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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