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九日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石甲字第一三六之一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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