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 蕭翔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