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 董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淑瑛聲請閱覽本院91年度訴字第19
8號(下稱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非系爭事件當事人,又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且系爭事件之確定判決及法院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對聲請人均不生效力,難認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依前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