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陳俊廷 即 陳文堯 之繼承人
陳姿勳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陳宜駿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詹海明 李孝中 陳代聖 李昆銘 楊國龍 陳盛榮 吳國深 曾金財 周水樹 何台生 林明生 吳宗文 李命承 鄭炎賦 江少濤 王洲 李永興 陳萬德 呂永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港花園社區管委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計算式:89506×1/2=447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