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陳俊廷陳文堯 之繼承人
陳姿勳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陳宜駿 即陳文堯之繼承人 詹海明 李孝中 陳代聖 李昆銘 楊國龍 陳盛榮 吳國深 曾金財 周水樹 何台生 林明生 吳宗文 李命承 鄭炎賦 江少濤 王洲 李永興 陳萬德 呂永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港花園社區管委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計算式:89506×1/2=447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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