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 王淑華 被告 李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元(計算式:面積13.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萬3,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