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蘇生發
胡碧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至上 律師被告 劉家誠
陳建中 辜容傑 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良宗址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藍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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