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柯文芳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如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內容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債權證明文件另有記載而異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成立金錢溑費借貸契約發生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22年3月27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為民國122年3月27日,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雖陳稱已屆清償期,惟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者不符,依前開說明,仍應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之122年3月27日為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本件聲請人於抵押債權清償日前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形式以觀,顯不符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平區金城段63-10151.00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屋頂突出物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3822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94.3573.2573.2573.2550.2222.17386.49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35.50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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