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源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