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95號原告 周凱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