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26號原告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原告 蔡政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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