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相對人 林子鈞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雄 法定代理人 唐丹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國雄於民國(下同)99年7月7日邀案外人 林清茂 為連帶保證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之抵押權,又案外人林清茂於104年11月6日簽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變更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為600,000元,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林國雄於104年11月10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10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300,635元及利息、違約金,又案外人林清茂於104年11月23日以贈與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林子鈞,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人列林子鈞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件、農會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貸放資料查詢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土地登記謄本三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0321│特定│農牧│1200.78│全部│林子鈞(全部)│││││││-0000│農業│用地│││││││││││區│││││├──┼───┼────┼───┼───┼────┼──┼──┼────┼─────┼─────────┤│002│花蓮縣○○里鎮○○○段││0323│特定│農牧│1202.65│全部│林子鈞(全部)│││││││-0000│農業│用地│││││││││││區│││││├──┼───┼────┼───┼───┼────┼──┼──┼────┼─────┼─────────┤│003│花蓮縣○○里鎮○○○段││1189│特定│農牧│357.74│全部│林子鈞(全部)│││││││-0000│農業│用地│││││││││││區│││││└──┴───┴────┴───┴───┴────┴──┴──┴────┴─────┴─────────┘本件土地:
編號001重測前:花蓮縣○○鎮○○○段○○○○○○○○○○號
重測後:花蓮縣○○鎮○○段○○○○○○○○○○號編號002重測前:花蓮縣○○鎮○○○段○○○○○○○○○○號
重測後:花蓮縣○○鎮○○段○○○○○○○○○○號編號003重測前:花蓮縣○○鎮○○○段○○○○○○○○○○號
重測後:花蓮縣○○鎮○○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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