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 張永成 相對人 薛賜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薛賜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薛賜國於10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
元,並開立本票一紙,其本票雖未列到期日應以發票日為到期日,並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相對人均置之未理,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40-25│99.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94│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46│59│59│59│7.│12│24│平│鋼筋│18│平│全部│││7│建平七街454│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6│.6│.6│53│.9│6.│方│混凝│.5│方│││││巷11號│段140-25│土造│4│4│4│4││0│09│公│土造│8│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