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163號聲請人甲○○
台中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㈣聲請人配偶 黃鐙億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