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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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王美花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