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蘇書國 被告 蘇琬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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