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楊孟哲 被告 李侑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23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6號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5部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