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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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興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零叁佰玖拾叁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叁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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