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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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陳玉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 重簡 字第 530 號裁定(103.05.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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