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尚展
被告 朱興河
吳 朱雪春
朱雪森
江 朱雪娥
朱碧 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