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尚展

被告 朱興河

朱興來

朱興亮

朱興圓

朱興田

朱雪春

朱雪森

朱雪娥

朱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