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許玉梅
黃俊銘
黃昭菁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良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