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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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許玉梅

黃俊銘

黃昭菁

法定代理人 黃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良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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