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鍾尚緯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機關名稱、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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