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17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告 王朗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武陵分監執行中,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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