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黃維倫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吉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